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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住房禁收燃气初装费开发商违规可投诉

日期:2015-12-11(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福建省物价局2007年通知已明确规定燃气初装费已包含在房价中。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规定,2007年11月12日起,新建商品住房禁止收取燃气初装费。近日,因违规收取该费用(每户业主约3000元),晋江兰峰·城市花园等楼盘主动退还。据了解,向购房者收取这笔费用的开发商不在少数,购房者是否都能向开发商讨回已缴纳的费用?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燃气初装费已包含在房价中

市民刘先生201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1年交房时按开发商要求缴纳了燃气初装费,他不知道自己能否向开发商讨回这笔款项?

2日,记者致电福建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07年11月12日省物价局公布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已明确规定供气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都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开发商不能另外再收取该费用,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但在贯彻省政府文件时,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关于燃气初装费的退款问题,购房者可直接向泉州市物价局咨询或投诉。

泉州市物价局:若认定开发商侵权可起诉

能否要回已缴纳的燃气初装费?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合同的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若在2007年11月12日之后,且合同中约定了“燃气初装费由出卖人(指开发商)代收”的条款,购房者现在认为开发商构成侵权,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开发商代收燃气初装费的条款,且购房者确实缴纳了这笔费用,可以携带合同和收款收据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合同属于工商调解的范围,但买房者的情况各不相同,如果消费者能确定自己签订的合同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可致电投诉。

律师:违反法规的合同条款无效

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炜认为,2007年11月12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其中若规定了代收燃气初装费的条款,该条款显然违反了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这笔款项。需要注意的是,普通诉讼时效期为2年,购房者从交付燃气初装费的那天算起,2年时间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超过2年法定时效,购房者将丧失胜诉权。(记者 王丽虹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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