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10(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张娟/制图
闽南网10月29日讯 定金和订金虽是同音,但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差距巨大。本月,泉港法院就刚刚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并于近日向审判缺席的被告发出公告。该案中,原告自认预付“定金”,要求未及时发货的被告双倍返还,但法院却根据双方未以书面约定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
案例:收款未发货
买方要求双倍退“定金”
浙江人唐某和泉港界山人林某是生意上的老伙伴,唐某此前多次向林某购买衣服,成功交易后,唐某对林某较为信任。2011年6月,唐某再次向林某购衣,订制一批男士内衣。依林某要求,唐某通过支付宝预付林某8400元。
不料,林某收款后未按约定发货,唐某向浙江警方报案。浙江警方认定此案属合同纠纷,决定不予立案,但委托泉港警方对林某进行询问。林某确认此事属实,确有收到唐某8400元。
今年6月,唐某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预付林某8400元为“定金”,林某延迟发货,唐某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让林某返还双倍定金16800元。
说法:
无书面约定 预付款为“订金”
在配合公安机关做完笔录后,泉港法院无法联系上林某,遂于本月作出判决,被告缺席审判。
泉港法院审定查明,在泉港警方对林某所作询问笔录中,林某认定唐某预付8400元为“订金”。依法,“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期限。”但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唐某未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该8400元按“订金”予以确认。泉港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林某返还原告唐某8400元。因林某缺席审判,该审判结果于近日公告。
主审法官介绍,“定金”与“订金”虽读音一样,但定金属法律担保方式,接受定金方不履行义务,需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则无严格界定,只是一种预付款,接受订金方不履行义务,只需原数退还。
主审法官说,认定定金的依据,是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另据相关司法解释,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只要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皆认定为订金。因此,法官提醒,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即便双方较为熟悉,仍需有书面合同进行规制,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本网记者 涂传之 通讯员 林前枢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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