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10(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核心提示:
小丽正在市区一所学校内读书,她目前成绩很好,但在边卖花边上学的情况下,她能正常成长吗?
本报最近报道了父亲来桂林寻找女儿———被拐的赫博文一事,引起了人们对卖花儿童的关注。据了解,卖花儿童在桂林并不少见,他们大多只有六七岁,这个年龄的孩童,本应该在明亮的课堂里学习,在父母的关爱下茁壮成长。可是他们却离开家乡,行走在城市街道,扯着行人的衣袖、抱着行人的大腿“哀求”他们买花。
这些孩子的生活与同龄人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生活在一个常人难以了解的环境里,在这样一种生活状态中,他们对社会的认知会是怎样的,他们的心理会朝着一个什么方向发展,这个群体又显露出怎么样的社会盲点?本报记者试图走近他们,了解他们,并请专家进行解读。
记者探访
他不愿读书也不愿回家
近日,记者来到了民族里20号的出租房,前几天,为了寻找赫博文,警方曾清查过这里。记者的到来,惊醒了正在床上睡觉的一名卖花儿童组织者(俗称“花头”)和一个小男孩。
这间不到20平方米的房子里,紧紧摆放着三张床,其中两张是铺在地板上的床垫。
来自江西的“花头”田某说,之前这里住着田某夫妇和6个卖花孩子。在警方清查这里后,有3个孩子被家长接回了老家。剩下的3名儿童中,有两名正在桂林读书,还有一个孩子自己不愿回去。
不愿意回家的孩子,就是躺在旁边床上睡觉的13岁小男孩。“为什么不愿意回去读书?”记者问。“桂林比家里好,我在家也不读书,天天要做农活,比卖花辛苦多了!”小男孩这样回答。
警方一再告诫田某不能再组织这3名孩子去卖花,否则就对他们夫妇俩进行依法处置。对此,田某感到很头疼,因为孩子不卖花,就断了田某的经济来源。“我现在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田某说,两名孩子在桂林读书,他现在肯定不能将他们带回老家,至少也要等他们完成这一年的学业。怎么办呢?田某说,他会出去找点别的事做,希望能挣点钱。
她的成绩班上数一数二
小男孩不愿回家,也不愿意上学,但卖花女孩小丽(化名)却很好学。6月11日上午,记者在东安街一所民办学校,见到了正在上课的小丽,她正在认真地听老师讲课,时而低头做笔记。
小丽的班主任黄老师说:“她是这个学期转学过来的,要不是上次民警调查卖花儿童,我根本不知道这孩子白天上课,晚上在街头卖花。”说到小丽的成绩,黄老师赞不绝口,这个学期的期中考试,小丽数学单科成绩93分,全班第一;英语单科成绩94.5分,全班第二;虽然语文只有75分,但总成绩还是名列全班第二。
“小丽的可塑性很强,希望她能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黄老师说,只要小丽在他的班上一天,他就会一如既往地好好教她。
“花头”说,孩子卖花是家长同意的
根据田某的说法,在他们江西老家,大人组织小孩在城市里卖花很常见,由于“花头”是同村或者邻村人,孩子的父母也放心把孩子交给他们,而且孩子家长因此每年可以获得2000元到6000元不等。在那些家长看来,孩子在城里既有人供吃住,还能给家里挣一笔钱,挺合算。
田某去年8月来到桂林,带来的6个孩子中,5个是同村的,1个邻村的,其中几个和他还有亲戚关系。按照孩子父母的要求,有两个孩子是要在这里读书的,还有4个没有这样的要求。按照事先的约定,在桂林一边读书一边卖花的孩子,田某每年要给他们家长2000元,不读书的孩子父母多得1000元。
面对记者,田某夫妇一再强调他们对孩子很好。“你可以问孩子,也可以问房东,大家都可以作证。”田某的妻子告诉记者,晚上孩子睡觉踢被子,他们半夜起来会帮孩子重新盖好,就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
记者问田某,卖花的利润有多高,他回答时只说勉强够大家吃住。对于每天卖出的玫瑰花,田某一直没有说出数字。
专家解读
不正常的环境中,孩子身心成长会受影响
“与其他同龄儿童相比,卖花女童生活、成长、教育的环境都不一样,这对她们的身心发展可能十分不利。”新博瑞奇心理咨询中心的专家说。
该咨询中心的教育学专家张薇博士说,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处于义务教育相应年龄阶段的儿童都有上学的义务,这也是社会、家庭的责任。可“花童”目前的求学环境就让人担忧。虽然“花头”说,孩子的父母同意他们把小孩带出来卖花,他们也送这些“花童”去学校读书,可“花童”白天上课,晚上到景区、大排档附近卖花,这是一种非正常的学习状态。
“花童”的生存环境较差,教育方面又跟不上,导致他们在心理发育上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该咨询中心的心理学专家廖昌荫博士分析说,卖花儿童远离亲情,可能会遇到威胁、恐吓、殴打等危险,这都会使孩童缺乏安全感,会影响到他们以后对人、对社会的信任,从而影响其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
广西师范大学的退休社会学教授王祥俊分析说,“花童”的这种生活状态对于他们的人格形成是不利的。孩子一旦“变”成“花童”,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几乎只生活在“花童”的小圈子里,身边的社会环境已经扭曲了,不利于将来他们社会人格的长成。
律师说法
这是使用童工,有悖于法律
针对“花童”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如何鉴定,黄里瑞律师进行了解读。
黄律师认为,假如“花童”的父母本身就是从事花卉经营的,那么,孩子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从而养成爱劳动的习惯,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就“花童”的情况来说,“花头”的行为是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花头”说,通过卖花,这些“花童”既能读书,其家庭又有收入,好像是在做善事,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按照这一规定,接受教育是适龄未成年人的权利,他们接受教育,不得辍学是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不应以卖花作为其接受教育的前提条件。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深层宗旨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而在“花童现象”中,“花童”只有卖花才能读书,这明显是“花头”给他们制定的一种“义务”,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花头”通过带“花童”卖花,牟取利益,并向“花童”父母支付所谓报酬的行为,也违反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花头”违反了“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的规定;“花童”的父母则违反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规定。
■记者短评
失衡的天平
赫博文的父亲千里迢迢,历时一年多的寻女之路,之所以在桂林引起人们的关注,除了赫父对父女亲情的执着外,恐怕与“花童”这个标签不无关系。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游客,对于“花童”最直观的印象便是缠人。“花童”失去了本身的天真活泼,过早染上了世俗的气息,因此大多数人“敬而远之”。
所有父母心中都有一架天平,从伦理道德上说,亲情的分量远远大于金钱,所以人们往往认为这些卖花的孩子都是被无良大人拐带出来作为其赚钱机器,“花头”与“花童”应该是对立面。然而,让人意外的是,孩子们是父母郑重其事地托付给“花头”的,而“花头”仿佛也待孩子们不薄,赚到的钱还用于“花童”念书。不过请注意一点,不读书,“花童”的家里可以多拿到1000元。
面对此种情形,我们已近无语。不卖花,在家要做农活且未必有书读,卖花,孩子幼小的心灵却在世俗的街头“流浪”。人们的认知,父母的选择,孩子的成长,在一个“花童”身上,居然有着如此尖锐的矛盾。不过,至少我们可以肯定一点,在金钱与亲情的面前,“花童”父母心中的天平失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