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5(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近日,市民鹿先生来信反映,目前由于业主大会没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错位和失控时,业主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希望住建委能够尽快解决取得业主大会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鹿先生在信中指出,多年来北京的住宅物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机械地照搬了境外商业性物业管理服务模式。很多物业公司过度强调商业属性,盲目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出现了侵占业主公共资源、绿地挪用改车位、私搭乱建高价出租、无度开发经营,甚至造成建筑基础的损伤等问题,直接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长期以来,由于物业大会召开受阻,业主有产无权,单个业主没有民事主体资格,言之无效,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鹿先生提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实现业主大会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业主大会领取等级证书后,标志着取得了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成了“民事行为人”。这样业主大会就可以代表全体业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参与社区物业资产的管理,可以当原告、被告,可以聘请物业公司、签订合同、选聘职业经理、约请律师,也可以由业主自己管理小区。而物业费交到业主大会业主共同管理资金账户也是形成物业管理新格局的重要展现,可谓是业主“物权”的真正落实,既有利于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完整保护社区物业资源,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这封来信经人民建议征集办转到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回应称,他们此前已与市民政局、市社会办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把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的组建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时期末,实现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大会全覆盖。
为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和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活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11月22日,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12月15日已经结束,相关管理办法将适时颁布实施。其中《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将解决业主大会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