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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监护人 监护责任共承担

日期:2019-11-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擅自变更监护人 监护责任共承担 >

案   情:

孙某11岁时父母因车祸双双死亡,孙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在同村务农的爷爷担任其监护人。后爷爷因为自己患病,而孙某外公外婆在市郊做生意,经济条件较好,遂找到其外公外婆商量,双方同意变更外公外婆为监护人。孙某换了一个新环境后,由于没有朋友,加之外公生意很忙,外婆又天天搓麻将无暇管他,渐渐结交了一帮社会不良少年,在一次冲突中把他人打伤,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为逃避孙某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孙某的爷爷和外公外婆竟互相推诿。

评   析:

根据我国《民通意见》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本案中,原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孙某爷爷由于自身条件原因而自行与孙某的外公外婆协商变更监护人,而未经孙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擅自变更监护人的,应该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孙某爷爷,与变更后的监护人孙某外公外婆一起承担监护人责任。故孙某致他人损害的责任应北京癫痫病医院哪家比较好该由孙某的爷爷和外公外婆共同承武汉的癫痫病医院哪家正规担。        ■启东市人民法院  陈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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